↪開發土地屬山坡地,涉及開挖整地等相關工程,皆須申辦本申請。
↪檢視是否為山坡地( https://serv.ardswc.gov.tw/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保服務網 ⚠⚠申請時確認⚠⚠
1️⃣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 2️⃣開發規模符合下列項目至少其中一項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
□七、堆積土石。
□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
□九、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十、其他法令規定,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 ※申請案請備齊及書寫完整下列文件 1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一式6份(需蓋章) 2.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3. 最近一個月內地籍圖謄本 4. 查詢事項公文(特定水土保持區-縣府、違規事項-縣府、國家公園範圍-國家公園、水庫集水區-自來水廠) 5. 實施地點土地位置圖 6. 水土保持設施平面配置圖 ①挖填土方區位 ②排水系統 ③修建或改善道路之平面配置圖、各路段改善內容、數量(無者免附) ④擋土構造物(無者免附) ⑤構造物示意圖、細部圖 7. 切結書 8. 身分證影本 9. 土地使用同意文件(自有者免付) 10. 租令契約之影本(自有者、無償者提供免附) 11. 現場照片 12. 開發目的說明書 13. 委託書(詳如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金門縣水土保持服務團預約網站」預約或提問,會由專業技師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