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自106年10月27日公告實施,並於109年4月16日與113年9月24日進行修正,本次修正係為調節擴增申請再生能源憑證之案場查核量能並兼顧行政管理品質,以利企業與政府攜手達成2050淨零目標,建立「提升案場查核量能」與「建立分級管理機制」,使企業得以快速取得再生能源證。